第一种是认为婚前按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此种观点是严格遵循了婚姻法身份法的特有属性,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及规定,认为只要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明确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便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管按揭房屋权属登记于首付款一方或双方。该观点主张将婚姻法中关于财产的规定看成是《物权法》和《合同法》中的特别规定,他们据此主张婚姻关于财产的规定属于“法律另有规定”,从而排除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适用。因此,离婚时应对房产平均分割,未分得房产的一方有权获得房产折价的一半,对于婚前一方先支付的部分属于其个人财产,在分配中先予扣除,对于尚未清偿的部分则归于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上一篇:论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个人主义与公共利益
下一篇:未成年人适用假释应减少禁止性规定

论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公法限制

论工时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论我国BIT对ICSID管辖权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论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中的运用及完善

论试用期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浅谈我国刑法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借鉴

论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违法的法律责任

浅谈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

STC89C52单片机NRF24L01的无线病房呼叫系统设计

提高教育质量,构建大學生...

浅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茬...

从政策角度谈黑龙江對俄...

上海居民的社会参与研究

压疮高危人群的标准化中...

酵母菌发酵生产天然香料...

基于Joomla平台的计算机学院网站设计与开发

AES算法GPU协处理下分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