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及存在问题分析

 2.1 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立法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损失。”2001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与此同时,在《侵权责任法》中,通过规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三种形式,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当发生本法第3条或者第17规定的情形时,导致他人精神发生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基于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条也规定了遭受物质损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没有提到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这一条也对精神损害赔偿提出的主体进行了规定,被害人没死由被害人提出,被害人如果死亡或者失去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提出。2002年7月11日《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直接拒绝受害者的司法救济权。

    本案中,判处犯罪嫌疑人周喜军50000元罚金是准确的,这50000元是属于周喜军犯盗窃罪的罚金,17000元是被害人即死亡婴儿的丧葬费,也就是婴儿家属因为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所必须承担的物质损失,法院判处17000元的赔偿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但正如许家林所说,17000元的赔偿显然是法律的不公平了。既然法律存在着不公平,那么

2.2 存在问题分析 

2.2.1 法律规定不统一

    《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国家赔偿法》都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法律规定,但是《刑法》第36条将刑事损害赔偿仅仅规定为“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99条又清楚地规定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物质损失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则只字未提。而《批复》则更加直接地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刑事被害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被彻彻底底的剥夺了。同时,由于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规定的截然不同,直接导致了两大部门法的冲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造成了长期的混乱与困惑,由此一来我国法制的统一遭到了破坏,有损害而无救济,也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法律规定的本身是矛盾的,用起来也会比较矛盾,所以,恢复法律的统一性刻不容缓。

2.2.2 刑事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得不到赔偿源'自:吹冰-'论/文'网"www.chuib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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