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我国现行立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源'自:吹冰-'论/文'网"www.chuibin.com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 有关规定表明当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受到损害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且这个损失仅包括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有关条文对“物质损失”是做出列举式的规定:“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的人身遭受损害的,应当赔偿的项目包括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请护工所支出的护理费、被害人损失的交通费、治疗方面的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出院后自行调养的合理费用;被害人因此变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由上述条文看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等。最高院《解释》第155条对“物质损失”做出的列举式规定中并没有出现“死亡赔偿金”,而是以“等”字结束,可见最高院对此表意不明。但是,作为物质损害赔偿“大项”的“死亡赔偿金”如果被最高院认可的话,应当会列举在最前端,可见其不支持之嫌疑大于留下解读空间之目的。在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解释》中得到印证,该书指出“除了被告人确实具备赔偿能力的,其他的赔偿范围不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即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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