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讼未经该管衙门控告,辄赴控院、司、道、府,如院、司、道、府滥行准理,照例议处。其业经在该管衙门控理,复行上控,先将原告穷诘,果情理近实,始行准理。如审理属虚,除照诬告加等律治罪外,先将该犯枷号一个月示众。

在该例文中,出现了“上控”的术语,规定当事人如已向其所在州县(该管衙门)提起诉讼,若有不服,即可向该官衙门上级府、道、司、院等提起上控,经查证属实,不为越诉。

关于清代上控制度的范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上控还包括京控、叩阍,京控是上控的一种形式;狭义的上控不包括京控。笔者认为,上控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具有普遍适用性,一般来说只存在于地方各省,是逐级依次进行的,不能越级进行。而地方当事人直接到京师呈控,就是越级呈控,是对上控的突破。因此,从狭义的说,上控不包括京控,二者应当有所分别。

3 清代上控制度的特点源'自:吹冰-'论/文'网"www.chuibin.com

3.1上控案件的性质

上控案件的性质多为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官府胥吏扰民的案件。如《大清律例》“辨明冤枉”条所附例文规定:“民间词讼,如户婚、田土、罪止枷杖之案,及吏胥蠹役借端讹诈等情,州、县审断不平,复赴督抚、藩臬等衙门具控……赴道、府衙门呈诉……。”其中最主要的是民事案件,“民事诉讼中的一造可以上诉至上一级衙门,此时上级衙门有权复查案卷或主持开庭重审。”重大刑事案件经由逐级审转,自动上达到上级审级机构。 

3.2上控提起人的身份

上控提起人的身份多种多样。既可以是上控案件当事人,包括民事纠纷的原告、被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以及被害人,也可以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主要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3.3上控提起的程序

上控须逐级提起,不得逾越相应的审级进行上控。清代法律将越级上控的行为规定为“越诉”犯罪,违犯者将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

3.4上控提起的时间

上控的提起时间灵活多样,可以随时进行。法律没有对上控的期间和时效作出严格限制,也不论原审案件是否已经审结或发生法律效力。原审案件审结后,如果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认为有冤抑不服,可以提起上控。原审案件正在审理之中,如果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可能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也可以向上一级审判机构提起上控。上控也没有次数上的限制。

4 清代上控的条件

4.1逐级上控

清律规定:“军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应先赴州县衙门具控,如审判不公,再赴该管上司呈明,若再有屈抑,方准来京呈诉。”州县是审理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任何案件都必须首先经过所属州县的审理。只有经过州县审理后,方可上控,并且其上控必须是逐级进行:即在州县审理之后,只能向其所属上司呈明;如还不服,就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机构上控,可以逐级上控,直至京控。对此,清律规定:“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否则,将予以处罚。“即实亦笞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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