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我们不能把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看成是单纯的住房保障。无论是从属性上还是目的上,这种观点都是说不通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市场经济下,对农民利益的维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使得它不具有真正的物权属性,不能在市场中体现出它的经济价值,从而不能使得农民从中获取到收益。财产只有在流转中才能实现其价值。倘若对宅基地使用权严格加以限制,宅基地上的房屋价值会严重下降。农民的闲置房屋不能通过出售获得利益,也无法通过抵押等进行融资利用,就不能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利益。

3.2. 2  法律上的成因源'自:吹冰-'论/文'网"www.chuibin.com

土地虽是财富的源泉,但基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国家对土地管理采取了十分严格的规制,内容全方位多层次,涵盖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宪法》第10条确立了土地所有权的二元体制,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而农民享有用益物权。《物权法》只是简单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内容多是援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2条从“一户一宅”、“面积限定”、“流转后不得再申请”等方面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规定。

而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梳理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排除了城镇居民成为受让主体。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禁止向其颁发土地使用证。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更是重申了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农民而不能是其他主体。[1]由立法现状中可以看出,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采取了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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