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界限

既然要对死者的人格利益进行保护,必然就要明确死者的人格利益为何物,法学界对此也颇有争议。死者的人格利益究竟为何物?是与自然人生前相同的人格权?又或者是与生者不同的人格利益?对于这一问题民法学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坚持死者人格权利说的学者提出,死者的人格利益就是死者生前所享有的人格权。而有的学者认为死者是不可能享有人格权的。所谓的死者人格利益应该是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权自然延伸所形成的,范围要比人格权小的多。因为人格权的概念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故不易产生歧义。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不可少的基本的民事权利。人格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专属性,人格权不可以脱离民事主体而单独转移;第二法定性,人格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需要民事主体为特定的行为就可以获得,即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但是对于人格利益的概念,法学界却有较大的争议。有的学者主张,人格利益实质上就是人格权的客体。[1]还有的学者主张人格利益包括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精神利益会因为自然人的死亡而消失,而死者人格利益中的财产利益则由死者近亲属继承,在法定期间内仍受保护。[2]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界定是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基础性问题,因为它涉及到了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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