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为止,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还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购买对象未被明确写入政府采购法中,但是采购品目分类表中没有包括向公众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货物采购和工程采购属于公共服务的范围,但是相对应的满足社会公众需求的服务类采购就较少,有些领域如: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等并不属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之内。在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颁布的各种法律中并没有把政府购买公共的范围明确规定,地方政策也没有具体的标准和法律法规的约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也就缺少了明确的法定义务和实施条件,这样势必会对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长远健康发展产生影响。

3.3  政府欠缺规范的购买程序

一是购买公共服务时资金不公开。在我国的部门预算编制中,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并不向社会公开,透明程度低,政府名义上的招标也只是政府私底下与一些社会组织交流,并不通过投标竞标的方式进行,而且政府不加理由任意选择私人主体或是定向地、经常性地把公共服务直接委托给某一个特定的社会组织。二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时不注重程序的规范性,由于定向购买、社会组织资质不够等原因,参加竞标的社会组织通常比较固定,实力较弱,没能形成相应的竞争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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