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认为,冷冻胚胎有可能发展成生命,基于这一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物能够进行转让或继承,所以它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因此,驳回了原告沈某要求从南京市鼓楼医院拿回其儿子、儿媳身亡后留下的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四位老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四枚冷冻胚胎由四位老人共同监管处置。两次判决作出了截然相反的结果,更促使社会公众给予了这起事关伦理道德的继承案件莫大的关注。同时,案件里面蕴含着很多问题值得思考,现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探讨。

二、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源:自;吹冰'-论.文,网·www.chuibin.com/

(一)不同学术观点及评价

在本案中,重要的标的是冷冻胚胎。前后两种判决是从不同的层面上来做出的,第一次对冷冻胚胎的定位是“不同于一般的物”,实际上一审定位是未将冷冻胚胎定性成物的,因为它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而二审判决是基于人伦情感认为,应该将冷冻胚胎给予上诉人共同监管处置,实际上也并未对冷冻胚胎的性质给予明确的划定。因此,冷冻胚胎的性质究竟为何,将在下文予以探讨:                                                            

1. 冷冻胚胎的科学界定

随着科技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一系列好处,但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纠纷,需要法律去解决,本案中的冷冻胚胎是在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为了达到对冷冻胚胎法律地位严格准确的界定,我们应首先从生物学或者说科学上去了解何为冷冻胚胎。

从科学上来讲:卵子受精之后产生细胞分裂,单个的原始细胞很容易裂变成均匀的几个部分(裂球)。这些裂球会变得越来越小,同时细胞聚合体总的体积不变,经过三次分裂以后,聚合体里面就有了8个细胞,以相当松散的形式联合在一起……如果离开其他裂球,每个裂球都有可能发育得相当成熟……换句话说,在8个细胞的发展阶段,单个的“人”的发展还不能说完成了。在8个细胞阶段以后,单个的裂球开始失去受精卵的特性。此后又通过两次裂变,产生了32个裂球并不断粘在一块,不断聚合,再也没有平等的、单个发育的可能性,这时候该聚合体变成了一个多细胞的整体,而不是相同细胞的松散聚合。随着细胞数量的增多,有一些细胞就构成了冷冻胚胎表层,把其他细胞包裹在里面……形成冷冻胚胎滋养层,也就是后来我们称做胎盘的东西。稍微里面一层就形成了冷冻胚胎。处于现在这个发展阶段的聚合整体被叫做胚泡。正是在这个阶段冷冻胚胎通过输卵管被移植进了子宫。对于这一过程,什么时候才算生命的开始,科学上不能有一致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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