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旅店宾馆肯定是不属于“户”的。但是如果是长期租用的特殊情形就另当别论。如果租住旅店宾馆没有长期稳定居住的想法,只是为了暂时的停留,也不会有对一般意义上的住宅的归属感,不具有供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不应认定为“户”。但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各种类型的企业为了拓展公司业务常常会委派工作人员到外地学习和工作,因此而租住的旅店宾馆与一般租住的房子没什么区别,这时的旅店宾馆是为了工作人员长期居住,与外界相对隔离,具有隐私性和排他性,应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文献综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民基本迈向了小康社会,物价不断上涨,房价也在逐年攀升,给很多经营者带来了经济压力。他们为了节约开支,于是就开设了可以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的场所。有关这种场所能否认定为户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户”关键在于营业时间。假如在营业期内,也就是公共场所,他人可以自由进入,不应认定为户;而在非营业期内,供经营者日常家庭生活,可以认定为户。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来区分“户”,如果该营业场所归私人占有,就应该视其为私人领域,属于“户”的范围;如果不是私人占有,那就认定为公共场所,不属于户。另一种观点认为,前店是经营场所,后院是生活场所,如果在营业时间行为人进入实施抢劫,前店是公共场所;在非营业时间进入,“户”的范围就包括了前店和后院。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店铺大部分是经营者自己开设的,作息时间也由经营者自由支配。大多数情况下,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只要有顾客敲门光顾,不管何时经营者们都会开门做生意,因此营业时间的界限没有区分的那么清楚。笔者认为,兼具家庭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场所能否认定为“户”应该以该场所在行为人实施抢劫时所发挥的功能特征为判断依据,而不是以具体的营业时间判断是否是经营场所还是家庭住所,即以行为人实施抢劫时该场所的使用状态区分。假设店家为了开门做生意而在摆放货品,打扫卫生时,行为人闯入实施抢劫,此时应认为处于非营业期,行为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反之如果是店家为了收工开始打扫卫生、撤回广告牌,此时行为人闯入实施抢劫,应视为处于营业时间,该场所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户”。

上一篇: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
下一篇:非WTO法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

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研究

二手车交易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研究

浅析我国的遗赠物权变动的矛盾与解决

关于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思考

论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公法限制

论工时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提高教育质量,构建大學生...

压疮高危人群的标准化中...

酵母菌发酵生产天然香料...

浅谈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

STC89C52单片机NRF24L01的无线病房呼叫系统设计

浅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茬...

从政策角度谈黑龙江對俄...

基于Joomla平台的计算机学院网站设计与开发

上海居民的社会参与研究

AES算法GPU协处理下分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