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为不断完善小区车位的法律归属问题,对车位的建造和归属区分不同的类型进行制度设计。依照区分建筑物附属车位是否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将其分为三类:一是法定停车位,这种车位是法律赋予开发商的强制性义务,是法律的硬性规定,开发商必须遵守。法定停车位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而是由业主共同共有。二是自行增设停车位,这是开发商在不违反建筑规划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小区空地上自行增设的停车位。这类停车位如果是占用公共的道路设置的,则一般认为是由业主共同共有;若是占用其它法定空间设置的,这种车位则可认定为专有部分,可以设定独立的产权。三是奖励增设停车位是开发商为承担社会公共义务,在政府或其他其主管机关的鼓励下,建造的供社会公众停车的车位。此类停车位可以由开发商自由的进行处分和收益。 论文网

通过上述立法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各有其自己的特点,这主要是由各自的国情、历史传统等多种因素决定的。综合分析这几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模式,不难发现主要采用了两种立法模式:一、将小区车位定性为共有部分;二、将小区车位作为专有部分。将小区车位作为专有部分的国家一般允许将车位自由的进行转让,而将小区车位作为共有部分的一般不允许将小区车位单独进行转让。我国究竟是将小区车位定性为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理论界还存在争议。究竟适用哪种模式,本文认为这还要结合我国的社会情况综合考虑,从而设计出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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