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所指的其他合法财产。“其他合法财产”的规定是考虑到无法穷尽列举所有类型财产而作的开放性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即应归于此类。杨立新教授是物权说的著名代表学者,他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应当是一种特殊的物,在法律上,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应当是一种物权 。无论是购买继受取得,还是投入劳动原始取得,都是取得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的物权行为,合法真实有效。源.自/吹冰·论\文'网·www.chuibin.com/不能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和无形性就将其阻于物权法大门之外。用户通过密码对网络账号以及其所包含的信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行使物权。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及无形性,但人们完全可以对其进行支配和控制,应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畴。

笔者赞同最后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具有稀缺性,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求并能为人力所支配,就应当被认定为法律上的物,而不应过分拘泥于其外在形式。

2.3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转让的前提是其归属,是技术上提供必要支持的运营商还是投入了大量感情、时间、金钱的用户?

有学者主张,邮箱、网络账号、游戏武器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皆应当归用户所有。运营商只是在履行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用户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提供保管场所,根本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作任意变更或删除的权利。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与普通财产并无不同。支持这种观点的依据主要是:为了取得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用户投入了劳动或者支付了对价 。

与前述观点相对,也有观点认为运营商才是网络虚拟财产的真正所有权人。申请注册网络账号时,几乎所有用户协议均明确禁止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做出物权处分行为,如转让、继承、赠与,同时声明用户不能就网络虚拟财产向运营商主张任何财产性权利。“运营商所有权论”主张,用户接受了用户协议,就表示用户与运营商达成了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归运营商的合意 。所以,用户自始至终享有的只是使用权,所有权人一直是运营商,从未发生过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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