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预告期制度现状分析

    第一,关于预告期行使条件

根据相关立法,劳动者预告辞职的期间为30天,30天满后劳动者就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该立法条文认为法律不能过分的限制劳动者的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要以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来优化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但实践中有许多劳动者想走就走,不遵守预告期的规定。源.自/吹冰·论\文'网·www.chuibin.com/出现这些现象一方面是因为劳动者缺乏法律意识,不了解劳动法方面的法律知识,不知道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另一个原因则是因为实践中大量的劳动者恶意的违背提前通知条件,直接辞职。我国目前的劳动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规定的法律后果,使得虽然劳动立法设置了预告期制度,但却形同虚设。劳动关系关注流动性,但稳定性也是必不可少的。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破坏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这就导致了用人单位缺失劳动关系安全感,如果缺失这种安全感,用人单位就不会重视不重视对劳动者素质的培养,会妨碍了劳动者提高职业素养的,更加会阻碍用人单位持续稳定的生产和经营,我们要重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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