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就业协议因为不能认定为劳动合同,这样的话就会导致毕业生进入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后,单位会另拿一份劳动合同出来与毕业生再签订。这样就会给用人单位第二次侵害毕业生利益的条件,这对于保护毕业生来说是很不利的。源.自/吹冰·论\文'网·www.chuibin.com/

    第四、另外认定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性质从法理上来说也有不合理的地方。就业协议书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毕业生顺利的参加工作,是对毕业生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和照顾。但随着就业形势的发展,大学生就业形势越发严峻。对于供大于求的就业市场,毕业生在用人单位面前越来越弱势。将就业协议不认定为劳动合同,将使得我国法律偏向劳动者的内涵不能得以体现,而且似乎预制越走越远,这显然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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