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  补充模式

补充模式是指当发生工伤事故后,受害人可以行使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其取得的补偿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损失。该模式的做法是先向工伤保险基金请求工伤保险补偿,再对受损害的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不足部分请求侵权损害赔偿。采用该模式的主要有日本以及北欧的一些国家。

该模式的缺点是效率低下,受害人要想获得救济,需通过两道救济程序,浪费司法资源。该模式的优点是可以避免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获得双份利益,明显超过其自身所受损失,而兼得模式中获得双份赔偿,确实有悖公平原则。并且该模式的适用可以减轻雇主的负担,在侧重保护弱者利益的同时,也适当维护雇主的利益。我国以前也采用过补充模式,但是后来被新法取代。个人认为该模式比较合适,劳动者先向工伤保险基金请求工伤保险补偿金,其具体流程可以由工会或者雇主代劳,这样就不会太过繁琐。我们会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会浪费司法资源,但是更应该考虑工伤预防机制的完善,如果工伤预防机制足够完善,工伤事故发生率大大降低,工伤事故补偿机制就不会有这么多争议了。

4  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处理来.自/吹冰论|文-网www.chuibin.com/

4.1  我国对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竞合的处理

我国对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问题有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职业病病人除了可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如果尚有其他获得赔偿的权利,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对于以上的两部法律和一部司法解释是采用何种模式处理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的,学者对此看法不一,例如《安全生产法》,李适时先生认为是采用兼得模式,卞耀武先生认为是采用补偿模式,刘左军认为是特定情况下采用补偿模式。而对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有人认为是替代模式与选择模式相结合的混合模式,当工伤事故的发生有第三人介入时,则采用选择模式,否则就是替代模式。

综上所诉,我国的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该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该问题应如何处理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实务中一般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释处理。但是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该条规定实际上采用了补充模式,但是仅适用于交通事故与工伤保险的竞合,但是该办法被《工伤保险条例》所取代。

4.2  我国未来对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协调模式的应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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