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上述各国立法形式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针对网络名誉侵权行为,各个国家在结合本国特色的基础上制定了适合本国实际情况的规制模式。美国的规制模式中将侧重点放在了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上。由于美国对于言论自由的侧重,在进行规制时弱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德国与美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德国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严格规定了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表现出了政府对于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明确态度。英国将网络名誉权维护重点放在了行业组织上,并对行业组织进行了一定的政府性改造,赋予了监管行为的行政色彩,提高了行业组织的威信。英国模式的优点是有利于节省社会资源,用行业组织管制行业,并依靠严格的执法将其落实到实处,真正的维护了权利。缺点是该模式需要政府较高水平的执行力作为后盾。日本则倾向于将该职责交给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途径更好地对公民的名誉权进行保护。来~自^吹冰论+文.网www.chuibin.com/

通过对上述模式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网络名誉权维护模式中,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及严格立法都是可以维护网络名誉权的。从这些不同的模式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这些国家都不谋而合的在本国内建立了网络实名制,该制度是当前用来规制网络侵权的利器,在这些国家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这是措施都是值得我国借鉴的良好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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