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著作权法中的例外与限制的界定

    目前,国内只有很少一部分学者明确提出过著作权例外的概念,大多数是采用著作权限制加以代替。国内学界对著作权的限制有如下解释:

2.2.1  著作权限制的界定

    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针对著作权拥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限制,即对著作权拥有人依法享有的使用作品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的限制。著作权限制是著作权制度整体的一部分,是法律对著作权作品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认可,使得著作权作品使用者能够对著作权作品进行授权使用。

2.2.2  著作权限制存在的依据

    对著作权进行限制可以防止因权利滥用而妨碍、束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任何作品都是在前人智慧和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创作和完成的,同样又将成为后人创作更优秀成果而吸收和借鉴的对象。因此,任何作品都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为促进社会文化、艺术和科学的发展和提高,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和权利的独占都不应当是绝对的和无限制的。

2.2.3  著作权限制的类型划分

    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般权利限制和特殊权利限制。一般权利限制是国际公约和各国版权法所普遍规定的,主要包括版权保护期限的限制、地域范围的限制、个人使用的方面的限制以及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限制。著作权的特殊权利限制包括合理使用、许可使用和公共秩序保留。也有学者认为著作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三个方面。

2.2.4  国外有关组织、学者对著作权例外与著作权限制的主流观点

    第一,未将著作权例外与著作权限制加以明确区分。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成文法没有将著作权例外与著作权限制加以明确区分。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节名为“权利的限制”;《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第5条名称为“例外与限制”。来~自^吹冰论+文.网www.chuibin.com/

    第二,明确区分著作权例外与著作权限制。IFLA(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在“数字环境下版权和邻接权的例外与限制:国际图书馆界的视角”中指出,著作权限制主要是指保护期限限制、受保护权利的种类限制以及标的物限制,比如《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时事新闻”不应作为版权保护对象。对此,有学者认为这是著作权限制的体现形式,而不是一种著作权例外。在某种情况下,著作权限制和著作权例外是可以相互替换的。如果一定要严格区分,那么,著作权限制是指完全不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和保护范围之内的情况(例如时间的限制、地域的限制),而著作权例外是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和保护范围之内不受著作权侵权追究的某种行为或情形,是在著作权保护成立的前提下,对于他人利用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各种豁免情形。

    

    综合上述观点,可以对著作权的限制体系做出如下划分:

    著作权的限制包括一般民事权利的限制,知识产权法的共性限制,以及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专有限制。

    第一,一般民事权利的限制。包括默示许可的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和其他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二,知识产权法的共性限制。包括保护期限的限制,地域性的限制,权利穷竭的限制。

    第三,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的限制,法定许可使用的限制,和强制许可使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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