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笔者认为,广义上的实名制是指在办理某项业务、进行某种行为或者是从事某个活动时,由实名制提供方出示能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资料、证明材料或者证件,能对其自身真实的身份、信用等方面进行证明,由实名制接收方进行登记备案或者检查,以便在未来能方便对相关行为的主体进行追踪确认,进而根据行为主体的行为过程、行为结果对主体予以评价的制度。

     因此,网络实名制的概念可以界定为:与网络活动有关的主体在进行诸如上传、下载、发表言论、进行网络游戏等网络行为中,出示能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资料或证件,供其网络行为实施的站点、软件供应商、服务提供者或者其他专门监督机构予以验证备案,以便日后因为其网络行为产生影响对其追踪,从而对相应的网络行为进行评价、处理的制度。

1.2.2  特征

1.2.2.1  广泛性

    一提到网络实名制,绝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就是用户实名注册,其实网络实名制应当不仅包括用户进行实名注册,还应该包括网站实名,甚至信息实名制,也就是说上网者在享受网络上某项服务之前,应当提供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服务提供者也必须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身份,网上流传的信息的必须可以被合理的追踪查找,数据、内容都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找到发布者或者是提供者。此外,它不仅仅局限于某些人或某几个网站,而是应当包括整个社会范围内,所有实施了网络行为的个人、团体或者国家。因此说,网络实名制具有广泛性。

1.2.2.2  权威性与强制性

    网络实名制显而易见只能是一项政府行为,因为个人隐私的需求,所以互联网用户需要向政府也只能是政府的权威部门证明其身份来获取网络的使用资格,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在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才有资格向使用者提供服务,同时也有义务向使用者表明其身份、资质。从高校BBS实名到2011年12月《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提出“实名”,再到新浪、搜狐、网易等网站于2012年3月16日全部实行实名制,网络实名制都带有浓厚的政策强制色彩,行业协会或网民自律是不会自发的进行实名注册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是网络实名制的一项重要的特征。

1.2.2.3  公开性来~自^吹冰论+文.网www.chuibin.com/

    网络实名的公开性,是说互联网的服务提供者必须可以公开的、多途径的获取其真实信息,而对于网络服务的享受者的信息政府相关部门在确有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公开的、快捷的获取。

1.2.2.4  保密性

对用户而言的,网络实名制必须能保护其个人的信息和隐私,保证其个人信息只能被政府相关部门在需要的时候获取。当今社会,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已经成为一个人的代码,而个人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财产收入等其他方面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并不会因为前两者的信息公开而遭到泄露,仅仅知道身份证号而不知道其它个人信息是不会对用户构成威胁或伤害的。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对用户的身份验证只需要验证一个唯一有效的网络ID,证明是一个合法、实际存在的个人即可,并不需要网民的其它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者在必要情况下才会放心地使用网络实名。网络实名的保密性,不代表网络实名与现实生活没有联系,而是代表这种联系不需要公开,是可信的,是安全的。 在必要的时候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网络ID,直接了解到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就可以了,这就是实名制保密性的最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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