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相关法律的滞后与缺位

 “社会需求和社会观念总是或多或少在法律前面,我们可以使二者之间的缺口无限接近于缝合,而重新打开该缺口却是永恒的趋势。” 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所讲的社会却是发展的。我国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立法通常都是根据已经确立的社会经验,然后把这些社会经验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化,所以常会导致对社会发展的前瞻性较弱,而改革的目的是要突破现存制度的瓶颈,所以法律的发展、法律的完善步伐会滞后于改革这样的社会态势是必然的。有的审批突破了法律框架,在实行中就缺乏法律的保障,例如:行政审批的法定化改革以及标准化改革,是在法律制度这个大框架下,将上位法中关于行政审批的规定予以进一步的细化。此外,有关行政审批的法律缺位体现在:现行法律在对行政审批的设定上,常常只规定了抽象的程序,赋予了审批者较大的自由实施空间,往往造成了公民不知细节,政府任性审批等现象,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会导致审批权的滥用,行政许可法很多内容对公民权利没有规定明确的救济途径,获取救济是难上加难。

上一篇:我国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的问题及对策
下一篇:我国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

浅析我国的遗赠物权变动的矛盾与解决

论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公法限制

论工时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

论我国BIT对ICSID管辖权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论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中的运用及完善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研究

基于Joomla平台的计算机学院网站设计与开发

压疮高危人群的标准化中...

浅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茬...

浅谈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

上海居民的社会参与研究

提高教育质量,构建大學生...

STC89C52单片机NRF24L01的无线病房呼叫系统设计

酵母菌发酵生产天然香料...

AES算法GPU协处理下分组加...

从政策角度谈黑龙江對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