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每一个制度的推行与实施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在实施过程中总会暴露出一定的缺陷与不足。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产生于社会对政府公务人员选录的需要,伴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发展。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相关考录制的变革似乎并没有完全跟上社会的发展与变化,缺乏改革创新的动力,其缺陷与不足也在实践过程中日益暴露。在不完善的法律体系下,在公务员的招录过程中存在报考资格不统一、笔试内容不科学、录用环节不合理的现象,在执行过程中法律保障不健全,且不能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问题存在的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够直视问题,追究溯源,面对问题,我们要认真的加以研究,及时认识问题、认清问题。来!自-优.尔,论:文+网www.chuibin.com

(一)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法律保障不够健全

截止到现今,我国相关制度的法律保障尚不够健全,并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可谓供不应求。1994年我国经过不懈努力,突破性地颁布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我国考录制度也已初步建立。随后到2005年,我国出台的《公务员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考录制,使公务员考录方面的法律内容更加丰满。但是《公务员法》在公务员管理中只能算是基本大法,她代表着涉及考录、升迁、退离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它无法细致的规范相关的考试录用制度,这就导致在贯彻执行方面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与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这就致使在考试录用的过程中,各部门的执行余地很大,有部分官员为了一己私利,钻了法律的空子,从而致使公务员的选拔与任用不能按照程序正常运转。

(二)公务员“凡进必考”的选人机制致使实践中的以考代评

“凡进必考”是公务员录用制度的第一道门槛,也是公务员制度的一面旗帜。 虽然该制度自其推行以来为我国选拔了一批德才兼备的工作人员,引起了不错的社会反响,但是在“考试取才”的严格要求之下,很多应试者却变成了为考而考。众所周知,考试的意义在于选拔人才,考试的本身并非目的,考试只是对人才进行测评的一种手段。但是考试并非是测评人才的唯一方式,要想与人才需求的多样性和人才素质的丰富性相适应,人才测评应具有多种方式与技术。一考定乾坤,将选拔人才的重心寄于考试上,不利于选拔综合性人才,也不能够迎合我国人才需要多样性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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