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薪酬设计不合理以及分配的不公平

目前,我国公共部门公职人员的薪酬制度中依然还有着不合理、不公平的成分。以北京市公务员“阳光工资”改革为例,我们发现,“清水衙门”与“权力部门”之间,公务人员工资水平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差别居然高达三到五倍。公共部门人事部门制定了一个统一的公务员工资标准,但是受制于财源跟对地方政府的贡献程度的不同,公共部门所能够享受到的待遇也是不同的,这种高差别的工资待遇引发了公务员的不满,从而将这种不满转化为对工作的消极。这种“阳光工资”改革制度透露出了我国公共部门薪酬制度运行的现状,也进一步证明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急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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