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南京的城市近代化转型,城市的各行业得到进一步发展,仅靠《首都计划》显然是无法解决城市规划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为了全面统筹的进行城市规划,南京政府制定了民国时期第一部国家级的城市规划法,即《都市计划法》,其中涉及了关于城乡规划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及执法补偿的规定。 来*自-优=尔,论:文+网www.chuibin.com

首先,在城市规划执法依据方面,《都市计划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照本法的规定。其次,在执法规定制定程序上,明确提出都市计划拟定后,要送交内政部,通过内政

部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的条文的合法性和实践性审查,核准后转呈行政院进行计划的备案,用来日后查阅对照与参考。定案后下达给地方政府,由政府进行计划的具体公布以及执行安排。再次,在执法人员安排上,规定由地方政府遴选聘请专门人员,并且指派相关的主管人员进行人员的管理,通过组织召开的都市计划委员会议议定城市规划执法人员。内政部修订都市计划委员会的组织通则。最后,关于违章建筑的执法处理方面,对于土地上原有的不合规建筑,可以批准修缮但不得再建,地方政府认为必要时,可酌情限期要求违章建筑人变更该违章建筑的使用方式,如果该违章建筑人因为变更使用方式受到损害的,政府应该给予补偿。

    纵观民国时期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当时规划执法体系和具体措施十分不健全。首先,城乡规划执法法律依据不健全。当时的城乡规划大多以“计划”“草案”的形式公布,缺少确实有效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存在许多法律空白,对于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也并没有详细规定;其次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比较粗暴。执法人员的政府遴选制度仅靠政府自主选择,没有经过相应的技能考察和培训,导致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缺乏与民众沟通交流的技巧经验,往往会导致大范围的不满情绪;再次,执法程序不够明确,主要规定了计划制定审核和下达程序,对具体措施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最后,主要规定了城市的执法规划,对乡村的执法规定略有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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