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论 9

参考文献 10

致 谢: 11

一、引言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法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生效。新行政诉讼法在保护相对人基本权利、限制滥用行政职权、促进行政法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不仅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一个丰碑,也翻开了中国行政法制建设史上的新篇章。

《行政诉讼法》自施行以来的首次重大修改,牵引着社会各界的注意力,学术界以及实务界就没有停止过对新受案范围的探讨。学术界在立法宗旨、诉讼原则、受案范围、管辖制度、法律适用和程序性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有益的修改建议。 可以肯定的是受案范围正不断扩大,行政部门的权利行使得到了有效监督,公民“民告官”的权利得到了切实的保障。但不可否认的是受案范围仍存在一些法律空白,例如:行政合同和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行为等,这些行政行为无法通过行政诉讼来获得司法救济。来*自~优|尔^论:文+网www.chuibin.com +QQ752018766*

因此,笔者将从分析我国新《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现状入手,了解新法的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对于如何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提出法律思考,希望在日后行政诉讼法改进时,受案范围更加科学严谨。

二、 我国行政诉讼案件受案的现状

新行政诉讼法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民告官”案件像雪花般飞向人民法院,并且已经初步获得了喜人的成果。2016年3月13日,最高法院长周强在第十二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深入落实新行政诉讼法,论文网维护老百姓“民告官”的权利,各级人民法院一共受理了24。1万件行政案件,审结19。9万件,同比分别上升59。2%和51。8%。 这相比以前惨淡的行政案件立案情况,“民告官”案件数量显著增加,正体现了新《行政诉讼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立法目的,也表明了我国国民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法治环境不断改善的现状。可惜的是,这些修改仍比较保守,虽然形式上看起来扩大了受案范围,但受具体司法实践的限制没有真正给受案范围的扩大指出一条明路。新法还是无法彻底解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如列举方式存在缺陷、行政诉讼无明确分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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