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入户抢劫”和“入户盗窃”所规定的“户”的范围大致相同,虽然没有具体区别规定“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中“户”的范围,但在范围上还是有所不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人户盗窃”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类型,其所保护的法益是公民的财产安全和居住安宁,而“入户抢劫”属于加重类型的抢劫情形,所保护的法益是公民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其次,“入户抢劫”会伴有暴力、胁迫等行为,法定刑较重,而“入户盗窃”对人身无危害,法定刑较轻,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不应对“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做相同的解释。 从司法解释的角度看,“入户盗窃”中的“入户”本身就是对成立盗窃罪的客观解释,不能再对它作限制解释,而“入户抢劫”是加重犯的构成要件,需要对它做限制解释。因此,笔者认为“入户盗窃”相比“入户抢劫”中的“户”范围更为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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