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民事诉讼中,“有新的证据”是提起再审的法定理由之一,如何对“新证据”进行甄别与把握对司法实践有着极大的影响。本文从再审“新证据”的概述,包括“新证据”的立法规定、种类出发,分析我国“新证据”界定中暴露出的问题,并结合再审“新证据”适用现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求使再审“新证据”有一套明确、具体的界定标准。 77481

毕业论文关 键 词:民事再审程序 新证据 证据失权 举证时限

Definition of new evidence of civil retrial

Abstract:Our country civil action。 "New evidence" is one of the statutory reasons for retrial, how the "new evidence" screening and grasp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has a great influence。 This paper from the overview of the retrial "new evidence", including the "new evidence" of the legislation。 Now there are many kinds of exposed China's "new evidence" as defined in the analysis, combined with retrial "new evidence" for the status quo and put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in order to make the retrial "new evidence" has a clear, defined specific criteria。

Key words: Civil retrial procedure,New evidence,Proof-Losing,Time limit of proof

目   录

前言 1

一、 民事再审“新证据”概述 1

(一)再审“新证据”的立法规定 1

 (二)再审“新证据”的种类 2

二、我国再审“新证据”在宽松环境下暴露出的问题 2

(一) “证据失权”制度被架空 2

(二)再审“新证据”证明力标准难以把握 3

(三)“新证据”再审事由与其他再审事由易混淆 4

(四)逾期举证的客观理由限定不明 4

三、 完善再审“新证据”界定的建议 5

(一)完善“证据失权”制度的立法规定 5

(二)“新证据”证明力标准不宜过高 6

(三) 以直接原则来区分“新证据”与其他再审事由 6

(四) 明确当事人逾期举证的“客观理由” 6

参 考 文 献 8

    民事再审程序“新证据”的界定乃是新证据问题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问题。正因为它是再审启动的法定理由这一特殊“身份”,一方面,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以及实现实体公正;另一方面,又会对生效的裁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在这有利有弊的情势下,如果“新证据”把握的过于严格,就势必会影响案件实体公正性;如果“新证据”把握的过于宽松,那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又会受到影响。所以,一套统一、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再审“新证据”是急需的。【1】

一、 民事再审“新证据”概述

(一)再审“新证据”的立法规定

1。法律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届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修正案,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作为民事诉讼再审的法定理由之一,该条只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仅仅指出出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可以提出再审申请,而没有对再审“新证据”的界定做出详细的规定,较为笼统模糊,实务中难以把握和操作。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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