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需要监督,需要把权力关进牢笼里,没有监督就会滋生腐败,同样的公司如果缺少监督将危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安全。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理应承担监督公司运行与人员的职责。监事会的监督职责一旦缺失监督职责将导致公司监督机制的失灵。我们都知道,监事的产生可以由职工选举产生,除此之外的监事会成员的产生依旧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这会让监事会成员的产生是由大股东选举的现象仍然盛行,即便中小股东通过职工代表选举的一定方式选举了监事会成员,但其实力、数量仍与大股东相差甚远。另外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详尽完备的监事会规定,使得监事会并没有达到本身应有的效果。同时,监事会成员不足,绝大多数成员的专业知识匮乏,对监督公司账目等都不能有效完成。来`自+优-尔^论:文,网www.chuibin.com +QQ752018766-

(二)外部原因

1。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享有表决、 查阅、复制、收取利润等等权利,这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允许侵犯。股东是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股东不能仅仅享有权利而置义务而不顾。资本多数决产生的初衷是好的,可在现实生活中却成为控股股东一股独大隐患的重要因素。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异常变化促使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常以不正当的目的来行使自身权利,对他人尤其是对中小股东权益产生不可磨灭的伤害。持有多数股权的股东在公司决策中起到支配地位,大股东与中小股东认同相同时,并不会产生互斥的现象,但只要出现大股东与中小股东认同不一致时,两大群体的矛盾激化,从而中小股东便很大程度上丧失话语权。那之后的中小股东的意志又将何去何从。同时,法律对大股东的违法行为缺少具体的制约内容,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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