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同意的方面有些是保持承认态度的,不过在很多方面不是肯定态度。就好像一些犯罪以违反被害人的意愿为构成要件,就像强奸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假如获得受害人的允许而为之,那么就不构成犯罪,也不用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但是还有的不一样,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就算受害人答应也不可以阻却违反法律犯罪性的事由,只能在量刑时把它当作减少刑事责任处罚的参考。来:自[优.尔]论,文-网www.chuibin.com +QQ752018766-

实际情况下,遇到的问题还是要区别对待。例如安乐死现象。安乐死在实质上是一种受嘱托杀人的行为,通常是指接受得了不治之症,思想和身体上受尽折磨的患者的恳求,施行促进其更早、更快不受任何折磨而死亡的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安乐死通常依照故意杀人罪定性,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差不多,都是属于故意非法剥夺别人生命的行为。安乐死的行为人虽然是为了消去他人疾病带来的痛苦,但该行为不可以阻却侵犯别人生命健康权的违法犯罪事实,其客观上也满足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463~464页。]

虽然在我国安乐死依照故意杀人确立罪名,但在量刑上应该区分开来对待。目前已有少数国家把安乐死当作符合法律的行为,我国也有专家觉得应成立单独的法律法规同意同实施安乐死来解除病人痛苦,使安乐死符合法律此规定,但必须接受严厉的限制。在我国虽然对同意杀人行为的定性还有相当大的争论点,但通常情况下依旧还是依照故意杀人定罪,量刑时依据具体的情形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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