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1996年9月和1999年9月先后出台了《国家公职人员培训暂行规定》和《国家公职人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这两部法律。这两部法律写出了参加培训是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并简单地提出了将公职人员的培训与公职人员的职业生涯发展规划结合起来了的重要理念,即把培训的相关指标与公职人员的评优、任职、职务升迁等等联系起来,并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尤其是后一步法律对公职人员出国培训都在各种细节上作出了相关明确规定。同时,我国的《宪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公务员法》等等许多法律条文都对公务员培训有了具体的明确规定。可是由于我国建国时间比较晚,社会zhuyi各方面建设都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对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培训体系的建设重要性有相当程度的认识,却因为时间短,各方面准备都不够充足,使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培训体系的建设也只能暂时的停留在初级发展阶段,各方面都有待于完善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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