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1年加入WTO时,我国的国际地位并没有得到欧盟的认可,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2006年将对债务重组准则又恢复到1998年版准则的相关规定,即恢复公允价值计量,将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同时为了遏制盈余管理行为,证监会在2007年和2008年的非经常性损益界定中对与债务重组相关的收益做出以下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豁免或代为清偿债务等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为公司带来的当期收益的增加不计入当期利润,而是进入资本公积。但是这样的监管仍然不全面,因为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3)债务转为资本;(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5)混合重组,指采用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组合清偿债务的重组形式。可见除了上述规定所提到的方式,对债务重组的其他方式并没有相关规定。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原本存在严重的财务问题理应进入破产程序的ST公司和PT公司,为了能够保牌,利用债务重组调节利润以便得到了“喘息”的机会,这些“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上市公司很有可能成为投资者和证券市场的隐患。因此,新债务重组准则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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