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融资租赁概述

1。1 融资租赁理论

    1。1。1 融资租赁的定义

    由于我国还没有一部明确的融资租赁实体法案出台,根据我国的融资租赁实际发展情况,对融资租赁可以从三个层面来定义,分别是法律层面、管理层面以及会计层面。

    (1)法律层面:1999年10月1号施行的《合同法》中解释说,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应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应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006年第3次征求意见稿《融资租赁法草案》中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和供应商的选择,从供应商处取得租赁物,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2)管理层面:2013年10月1日施行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中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应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应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3)会计层面: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融资租赁的定义是:“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1]。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实际上涉及三方当事人:承租人、出租人和供货人,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拥有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1。1。2 融资租赁的特点

(1)不可撤消。融资租赁是一种不可解约的租赁,在租赁期限内合同双方都无权单方面撤消合同。

(2)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3)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只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

(4)租赁期限较长。一般来说,基本租期相当于租赁物的有效寿命。

(5)租赁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方式。如果承租人选择留购,留购价格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1。1。3 融资租赁的模式

    (1)直接融资租赁。该种融资租赁也是传统融资租赁形式,它以承租人对设备的需求为导向,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从供货人处买来相应的设备,再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在租赁期届满后将租赁物归还给出租人。从上可以看出它的承租人、出租人和供货人是三方独立的,这里面包含了两种交易,出租人和供货人的买卖交易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交易。

    (2)售后回租租赁。这种租赁形式和直接融资租赁很类似,区别在于售后回租租赁中承租人和供货人合二为一,其以供货人的身份将设备出卖给出租人,再以承租人的身份通过支付租金将设备租赁回来。

    (3)转租赁。这种租赁形式中租赁公司既充当了一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又充当了另一项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其通过支付租金从供货人手中取得设备,再以出租人的身份将设备出租给其他承租人以从中获取利益差。

    (4)杠杆租赁。在这种租赁模式中出租人不需要全额支付设备购买款,只需要支付一小部分的款额就可以拥有设备的全部所有权。而出租人需要以抵押设备,以租赁合同和租金为担保从银行获得银行贷款来填补剩余的资金缺口。

    (5)境内保税区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租赁。这种租赁模式下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区设立的SPV子公司租赁自己生产需要的国外相关的机器设备。该种租赁形式有利于租赁公司根据国家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相关的税务支出。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租赁模式和国际融资租赁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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