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担保行业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法律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法律规范内容较少,相关的政策法规与内容也仅限于对金融担保机构业务内容的规定[14]。主要有《公司法》、《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其中只有《担保法》对金融担保机构的业务的担保行为进行规范,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与推出、业务内容、行业自律等内容没有做出系统的规定。

(9)融资担保机构人员自身问题。我国金融担保机构业务形成较晚,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没有系统的对金融担保机构进行行业的划定,使其从业人员在专业能力水平上也参差不齐,行业内整体人员的水平较低,使其在工作的过程中对专业的内容理解的不到位,不能对需要服务的中小企业进行专业、有效的评估。

(10)中小企业自身问题。部分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规模较小且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不能根据市场的情况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中小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自身的经济规模导致企业能够抵押的资产较少,难以在担保中吸引较多的资金[15]。并且部分中小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经营权与所有权未分离,导致企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领导人的经营观念较差,导致中小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抵抗风险能力较差,一旦发生融资风险,甚至会导致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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