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C2C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 10
(二)建立完备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 10
1、构建第三方平台进行代扣代缴 10
2、完善电子票据体系 11
3、建立有效的激励与惩罚措施 11
六、结论 13
致谢 14
参考文献 16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随着计算机以及手机的普及,它们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改变但同时也使得电子商务尤其是C2C模式以极快的速度进行发展。电子商务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与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相比,它可以将资金、信息、物流集中起来。电子商务既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也降低了交易双方的成本。目前电子商务市场包含B2C(商对客)和C2C(客队客)两种模式。据CNNIC报告,2016年我国的网络消费占社会消费品总额的14.9%。由此可得,电子商务对于我国的经济而言地位超前。
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以下简称C2C模式)市场增长迅速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增长。但是,因为其是以网络数据进行传输,所以C2C模式具有虚拟性、无纸化和不确定性等特点,也因此使税收征管遭到了巨大的挑战。而目前的税法并没有对C2C模式的各个方面制定政策,例如个人卖家是否应该和如何进行税务登记、如何开展税务稽查等。C2C模式的交易大多处于没有征税管理的状态,造成的税收流失无法估计,同时也导致了网络与实体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二)研究意义
传统的税收征管对象是实体经济,而面对C2C模式却很难展开,导致这种模式几乎处于免税状态。C2C模式经过近10年的不断发展已经拥有一定的规模并且随着手机等移动终端的普及,使得这种形式的交易规模逐年攀升,由此可见对C2C模式进行征税已经刻不容缓。本次论文旨在研究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存在的税收问题。总结出一套改进方案,以使C2C模式下税收征管工作得以有效的展开。
(三)国内研究现状
电子商务在国内的起步比较慢,但却拥有着无限的潜力。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税收也在大量流失,我国的专家学者已经对其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其研究成果如下:
1、是否征税
大多数专家学者都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谢波峰(2014)提出:从一系列针对销售货物的流转税、纳税人的专门性文件来看,我国已经出台了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应文件,但目前还不完善,并且在文中提出了应对我国电子商务征税的政策法规。
李小双(2015)提出:中国现行的税制已经对B2B(商对商)和B2C(商对客)模式中的电子商务进行课税,而C2C(客对客)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仍然充满着很多法律方面和技术方面的阻碍,我国应当提高税收法律的立法效率。当然,也有部分学者提出不应当征税,李海芹(2012)提出: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在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对C2C电子商务征税会影响人们创业的热情从而影响到就业,并且税收征管的难度较大,应该暂缓对C2C电子商务征税。
2、如何征税
李小双(2015)提出:除了要优化税收征管方式外,还要提高C2C税收征管质量,包括:组建专业队伍和完善奖惩措施。陈和、刘交交(2016)提出:我国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沟通与谈判,共同防范国际逃税、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