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结算方式单一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选用直接收款办法出售货品,不管货品是否发出,均为收到出售额或获得讨取出售额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缴纳增值税的时间。在销售货物时星耀公司采用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因此该公司在2014年销售货物收到的货款将确认为该公司2014年的收入,这也确定了其缴纳增值税义务的时间。企业可以选择的结算方式有很多种,结算方式的虽然不会减少增值税应纳税额,但可以改变其纳税义务的时间,从而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从中获得延迟缴纳税款所带来的货币时间价值。对于像星耀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企业集团来说,单一的结算方式并不能符合其提高自身竞争力的目标,企业应意识到结算方式的重要性,灵活的选择有利于企业的延迟纳税的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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