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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
郑强(1999)法理学价值方法的视角对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
经济
和道德基础加以考察:诚实信用的要求体现于社会生产和交换的过程;道德
法律
化的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若干经济功能, 并在我国植根于构造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属性和道德要求的归类和分析, 为确证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及互相转化机制, 提供了有益的途径。张丽娟(2003) 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往往被表述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因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危险发生与否不能确定, 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与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所获得的赔偿数额相差很大, 法律对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比其他民事活动大得多。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保险人主要是依据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和保证来决定是否予以承保和保险费率的大小, 否则保险就不能发挥分散危险, 消化损失的功能。 故保险合同又被称为最大诚实信用合同 。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道德伦理基础.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在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尚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完善最大诚信原则尤显重要。最大诚信应当作为在保险活动中的一种职业道德并成为人人遵守的法定义务,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和国家利益、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当讲信誉,重合同,守信用,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规避法律,牟取非法保险经济利益,同时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贯穿于保险合同、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
管理
及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等法律规范中,只有从保险经营的各个环节上贯彻和完善最大诚信原则,我国保险业才能步入健康快速 的发展轨道 。易捷宇 赵千喜(2005)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制度的核心原则 ,处于保险法的基础性地位 ,是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高度体现。同时 ,它比传统民商法中的诚信义务内容更为严格、具体、详尽。他们以保险的本质为分析的起点 ,对保险法确立最大诚信原则的法理基础、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展开论述 ,从而全面地、立体地剖析。赵军(2007)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与一般民事活动所遵循的诚实信用相比较,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更加严格。因此保险中诚信原则被称为最大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从事保险活动时应当实事求是,以诚相待,讲信誉,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能有损人利己的心理,也不能放任自己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李会宁,刘子乾(2009)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保险深度和密度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保险业发展十分迅速。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保险市场暴露出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保险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诚实信用义务。他们就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适用进行了全面分析,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投保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如实告知、履行保证和防灾施救义务等方面;而保险人遵守该项原则主要体现在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以及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等方面。李桂平(2006)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投保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如实告知、履行保证和防灾施救义务等方面;而保险人遵守该项原则主要体现在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以及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等方面。王寒(2009)保险是通过集中危险和分散危险而实现经济补偿的商业行为。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保险合同的射幸性、附合性,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关于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的一般道德心理,是一项以道德为内核而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规范。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保险经济活动对各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高于一般的民事活动,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的善意和真诚。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确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9. 孙积禄(2004)近年来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举世瞩目 ,保险深度和密度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保险公司百舸竞渡 ,保险中介机构如雨后春笋 ,保险品种应有尽有 ,保险市场的繁荣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起到了巨大作用 。毋庸讳言 ,由于保险法规尚不完善 ,保险监管力度不足 ,成长中的保险市场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其中诚信缺失最为突出 ,保险诈骗、被保险人索赔难及中介机构违背职业道德的例子俯拾皆是 ,这与保险制度倡导的善良心理、善意期待和绝对诚信格格不入。有识之士振臂疾呼:重塑保险业的诚信是当务之急。为适应保险业蓬勃发展的需要 ,2002 年 10 月 ,我国在总结保险市场经验的基础上 ,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 ,总则部分的惟一一处改动是增加第 5 条 ,明确规定: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相比较而言 ,修改前的保险法只是将诚实信用原则与遵守法律和遵循自愿原则规定在同一条文之中 ,此次将其独立成条 ,其立法意旨就是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突出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全部内容 ,统帅着保险立法 ,指导着保险司法 ,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适用于保险活动的订立、履行、解除、理赔、条款解释、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 。任自力(2010)最大诚信原则为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 , 此观点几近为国内保险法学界通说 , 存在理由包括保险合同的高度信息不对称性、射幸性、格式性等诸多理论 , 但相关理论均不足以作为解释其存在的依据。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核心规则来看 , 无论是告知义务、说明义务、还是弃权与禁止反言 , 亦不足以支撑其存在。最大诚信原则之称谓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均具有巨大潜在危害性 , 应以诚信原则取代之。最大诚信原则为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 , 此观点几近为国内保险法学界通说 , 其存在理由包括保险合同的高度信息不对称性、射幸性、格式性等诸多理论 , 但相关理论均不足以作为解释其存在的依据。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核心规则来看 , 无论是告知义务、说明义务、还是弃权与禁止反言 , 亦不足以支撑其存在。最大诚信原则之称谓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均具有巨大潜在危害性 , 应以诚信原则取代。 刘春英(2006)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 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及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最大限度地实现效率目的。但同时也应看到, 如果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不加以限制, 则有可能导致诚实信用原则的滥用, 以致损害法律的权威和法体系的安定, 或者导致枉法裁判, 助长司法腐败, 破坏当事人之间及其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关系。因此, 有学者将诚实信用原则喻为:双刃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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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 应准确理解立法意图, 结合当时会的具体情况, 对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掌握一个合理的界限。 张林鸿 (2007)最大诚信原则比一般诚信原则的要求更为严格的必要性。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如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辅助人、关系人若能很好遵守, 我国保险业一定能迅速健康的发展。可是在市场经济下, 保险人、保险代理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诚信原则常受到冲击, 表现在:1、保险公司经营中的失信问题。2、保险代理人的失信问题。3、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失信问题。马晓 明 (2003)保险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 则的规 定 需进一步完善 1.关于保险人向投保人 负有“说明”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应 更加 具 体 2, 对保险人 负有如 实告 知 义务的 义务主 体应扩 大、对保险人的询问范 围应进一步限定。 邓家诚, 黄志平(2004) 诚实信用作为我国《民法通则》所宣示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在民事司法中的功能集中体现为具有最高的指导作用, 而不是直接适用于个案的裁判。当我们滥用了这一“帝王条款”的核心价值和功用, 法律的尊严也将遭遇挑战和侵害。 白云(2005 )第一 ,建立信用体系法律制度 ,实现信息充分及时流动。第二 ,完善法律救济制度 ,增大失信成本 第三 ,加快反垄断立法 ,保护竞争环境 。 史宏平(2005)从健全我国保险法制,完善我国保险监管机制,提高保险组织的风险管理意识与管理水平等角度给出了实质性的建议。
综观上述
文献
,大部分学者都是认为民事合同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原则,在民商事合同中的重要性,尤其在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更需要最大诚信原则,可是在市场经济下, 保险人、保险代理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诚信原则常受到冲击,最大诚信原则受到挑战,因此分析其受到冲击的原因是当务之急,得出结论,并根据结论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4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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