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作为一家一户租用地主土地的租佃制是长期存在的,它是自战国以来随着封建生产方式而出现的一种封建生产关系的形式。这一制度自战国经秦汉至明清,延续了两千多年。东汉地主田庄经营中这种方式依然存在。东汉以来,租佃制长期发展,虽然史籍中记载的关于东汉庄园租佃关系的材料并不太多,但却无法否认,租佃制是这一时期地主庄园实行的主要经营方式。据《通典》卷七 《食货七》注引荀悦语“浮客输其太半之赋”的记载, 再加上杜佑对“浮客”的解释:“谓避公税,依强豪作佃客也。”“太半之赋”即过于一半的地租。大意是佃客要向田庄主交一半以上的地租。这样就可以很清楚看出这是一种租佃关系。”[2]由于租佃制的劳动方式原则上是以一家一户独立进行生产的,因此它基本上属于一种分散经营的方式。这种经营方式主要是指用于生产粮食的土地租赁给农民耕种,然后田庄主通过对土地的所有权来收取租佃者的实物地租。这种经营方式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二是直接生产者和土地收益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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