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初平等订约与修约的努力
清末中国先后与英国、法国、俄国、德国、美国、丹麦、瑞典、比利时等十八个国家签订条约,双方互设通商使,而且这些缔约国都享有领事裁判权、关税自主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等一系列的特殊权益,“凡在中国之外国人,均在中国治外法权之外矣”。[1]民国肇造后,由国务会议议定:“嗣后对于满清遗留之各不平等条约不得延续,亦不得再定相似之约”。[2]北京外交部与外国谈判订约时,坚持平等互惠,不愿再给予领事裁判权及协定关税等不平等的片面特权。这个政策实际实行如何,可由民初订立的三个条约为案例进行考察。
(一)中国与古巴订约谈判
清朝末年中国人侨居中南美洲的人口很多,所以清朝政府与秘鲁、巴西有正式订立的通商合约,但此时中国与古巴、巴拿马两国还尚未订立相关条约。虽然中国与古巴在1877年签署《会订古巴华工条款》,并且派领事前往驻扎,但双方未订立具体条约。宣统元年(1909年)驻美公使伍廷芳奏请:“将无约各国请一律通好订约,设立领事馆,以此保护中南美洲各部华侨。”[3]民国成立后,伍廷芳之子伍朝枢与1914年初上书当时的民国大总统袁世凯请求与亚欧美无约国快速定立条约,并互派驻公使领事,“无约之国,如欧洲之瑞士,亚洲之暹罗,美洲之古巴、巴拿马等国,或为世界会议之地,或为我国侨民群居之所,订约遣使,均关紧要,且我侨民之在南中美洲各国者,时受苛待,因无外交机构,以至于呼吁无门,无从伸理揆诸国家目前之财力,自应权衡缓急,次第设施”。[4]袁世凯对此批示交于外交部商议办理,外交部奏请大总统拟派驻美公使夏偕复筹划商定条约事宜,妥善办理。
随后由夏偕复于1915年赴古巴递交国书,并与古巴外交部接洽订约事项,告知古巴国家,中国愿意与其签订一切平等条约,中国与古巴两国人们互相享有往来居住权和最优待国。古巴外交部提出意见关于古巴禁止华工入境和旅古华侨继承遗产的问题,希望中国提出条约草案。夏偕复征集各方意见后,致函古巴外交部:“此次中国与古巴订立条约,国体所关,务宜事事平等。如两国人民均照最优待国一律待遇,而古巴已隐占优势。但使条文平等,将来收回治外法权,最优国待遇改易之时,则古巴人们之待遇,不烦重议而亦改易。”[5]中国要求古巴政府声明:凡是古巴人民来中国工作者,无论是已经在中国或是还未到中国的,凡是遇到刑事诉讼案件,都要归中国法庭审判,双方互相让步,以求公平解决。后来由于北京政局有洪宪帝制、张勋复辟等一系列问题,暂时告一段落。但是由订约谈判过程来看,民国初年的北洋外交已经注意到以平等自主互惠为订约的原则,不愿再给领事裁判权,即使因此订约不成,也不让步。
(二)中国与智利订约谈判
民国刚刚成立,还未得到世界各国的承认,智利政府就积极与中国政府接洽,要求通使。1912年,智利拟派驻日公使来华通好,以便于将来两国订约通商,以此来探查中国政府态度。后来经过双方商议,智利提出由其驻英公使与中国驻英公使刘玉麟先行洽谈条约相关事项,随后再遣使北京订立商约。于是双方在伦敦就通好条约之事进行谈判,并且进展顺利。中国、智利两国先各自拟定条约,然后再进行两国协商。在中国协约中,刘玉麟提出不能任命商人作为领事的条款,智方要求删除这一条,但中方认为此条款意义重大,不愿由商人充任两国领事,于是两国政府进行修约。经过各自修订,中国、智利两国最终达成共识 ,大总统也批令随即派施肇基作为全权代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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