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出。”同时,第十四条指出:“在保修期内,由于住房建筑持有者、使用者或第三者由于建筑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而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失,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索赔,其要对对房屋建筑质量缺陷引发的问题负责保修。另外,《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办法》还规定“不在保修范围”的内容:(1)因使用者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综上所述,对于不同情况下建筑的主要结构和非主要结构在正常合理使用的年限内论文网,在保修期内的法律责任有不同的要求,具体的保修期限由承合同按照双方确定的有关规定[3]。

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期限长短的确定

建设工程保修期的期限,跟承包商、建设单位的利益联系紧密。如果保修期限长一点,就会增加承包商的经济负担;相反的,建设单位就会承担比较大的风险。一般来说,在确定建设工程保修期限的时候,应该至少考虑以下主要因素的影响:

(1)建设工程的标准:质量标准越高,那么保修期限可以相对短一些,相反的,则要长一些。

(2)承包商的素质:如果承包商的综合素质越高,那么保修期限可以相对短一些,相反的,则长一些。

(3)工程质量监管的力度:质量监督、社会监理等工程质量监管力度越大一些,那么保修期限可以相对短一些;相反的,则长一些。

(4)承包商的经济承受能力:承包商一般属于微利行业,特别是在建筑市场还不太规范的情况下,经常承担着工程压价,拖欠工程款的风险。如果保修期限过一长,承包商的确难以承受。一般工业产品的保修期,当前其他工业产品大都有3到5年的保修期。工程的保修期限,也应与之基本对应。

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担保

(1)不扣留保修金。不扣留保修金的做法一般的为造价较低的工程,或者是施工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誉,或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有长期的合作,或者施工单位能够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完成其应该的建设工程保修的义务等。

(2)扣留保修金。扣留保修金的,约定了保修金的返还时间:这种情况一般作为目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合同或保修书的重要途径。此种方式在保修金的返还时间上有这么几种情况:第一类是第一年要返还一定的比例,第二年同样要返还一定的比例,在第二年之后剩下的保修金则要全部返还。第二类是在第二年之后要一次性全部返还所有的保修金。第三类是在防水类工程保修期限满了之后返还全部的保修金。第四类是根据地基的基础工程、工程的主体结构的保修时间来作为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的年限,在保修期限满了之后来支付的保修条例。

(3)采用签署保修协议。出据保修金保证担保的形式:这种方式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保证担保行为。维护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推行保修金的处理方式,目前采取的案例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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