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平等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事诉讼法中程序平等性是指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受到平等的对待,这种平等不仅包括诉讼地位的平等,而且双方当事人也应该拥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以及双方当事人在使用法律上也一律平等。
3.中立性。中立性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价值要求之一,也是文护司法运行的的基础,更是整个司法判决的原则。同时程序中立还要求:在程序过程开始前,不对诉讼参加者和对案件事实本身做任何先入为主的评价或预测意见;对诉讼参加者予以相同的重视,不对任何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偏见喜好; 裁判者对诉讼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案件的事实不具有任何利益关系,否则应及时回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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