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股东派生诉讼是公司利益受损的一种事后救济手段,我国法律还对股东派生诉讼设置了“前置程序”,即要求竭尽了公司内部救济手段,意思是公司利益受损时,股东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公司的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当申请被拒绝或者救济失败的时候,股东才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在这一方面,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具体规定略有不同,例如在美国,大多数州法律要求起诉股东必须先请求公司董事会起诉,请求遭到拒绝之后,股东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一般设立了监事会作为监督的机构,在我们国家,也同样需要先书面申请监事或者监事会,无合理理由遭到拒绝后股东才可以进行诉讼,如果监事会损害了公司利益,那么就需要书面申请执行董事或者董事会。竭尽救济手段的存在有其意义,它维护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给予公司进行救济的可能,同时也可以防止不必要的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反过来说,如果没有这项诉前救济程序,容易滋生股东的不负责任的投机诉讼、敲诈性质的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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