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概念到现在都没有被明文规定,但学界对电子证据概念的讨论由来已久,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第一种认为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第二种说法认为电子证据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而形成的一切证据”;第三种说法认为“一切由信息技术形成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信息”就是电子证据。而如果从狭义的角度来界定电子证据的话就很简单了,电子证据就是计算机证据。总结以上几种不同的说法,笔者认为,电子证据,是指基于电子技术而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虽然我国已经将电子证据纳入独立的证据种类,我们对电子证据的定义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电子证据在适用的过程中还是遇到了不少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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