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间接损失纳入行政赔偿是为了实现立法目的,并且是有法理依据的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就在于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并且在受到侵害后能找到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使得损害能得到最大程度的赔偿。一个国家国家赔偿范围的大小并不仅仅意着行政职权受监督和约束范围的大小,还意着一个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受到保护和救济范围的大小。国家赔偿范围越是扩大,就意着国家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程度越高。国家赔偿应该是有损害就有赔偿的,只要公民的合法权利遭到了损害,国家就要赔偿公民所受的损失。然而我国目前国家赔偿的标准采取的是抚慰性原则,对于受害人受到的财产上的损害,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逃避了自己的责任。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直接损失一般都伴随着间接损失,有时甚至间接损失比直接损失大的多。受害人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举证、获得补偿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难度,如果在赔偿范围上还设置重重阻碍,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更是难以得到必需的保护,难免给人一种国家赔偿法其实是国家不赔法的错觉。进而导致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更倾向于民事途径解决而放弃寻求国家赔偿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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