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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判定中的混淆原则(5)
《一号指令》第 5 条规定: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任何第三人未经其同意,在商业活动中:(a)在与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标记,或(b)由于标记与其商标相同或类似,且商标和标记所覆盖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如果在公众意识中,存在包括同在先商标产生“联想的可能”在内的“混淆的可能”时,使用该标记。[4]
《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9条规定:共同体商标应赋予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所有人有权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经其同意在贸易过程中使用:(a)与共同体商标相同,使用在与共同体商标所注册的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任何标志;(b)由于与共同体商标相同或近似,同时与共同体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成类似的任何标志,其使用可能会在公众中引起混淆的;这种可能的混淆包括该标志和该商标之间可能引起的联系。[1]
可以看出,混淆可能性也是欧盟判定商标侵权的重要标准。此外,根据上述规定,欧盟将商品或服务与商标都相同的“双重相同”情形,直接就推定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而判定其他情形构成商标侵权与否则引入了混淆可能性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9条中规定的混淆可能性包括“联系的可能性”,所谓“联系的可能性”指的是具有经济联系的可能性。这相当于美国商标法中的间接混淆。
4 商标混淆理论的扩张
正如前文所述,混淆可能性已经成为各国判定商标侵权的核心标准。商标混淆概念在判定商标侵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商标混淆的形式日益多样化。正确理解和把握商标混淆的内涵与外延,对于正确判定商标侵权意义重大。
4.1 商标混淆理论在混淆内容上的扩张
传统的商标混淆仅限于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发生混淆,而从直接混淆发展出间接混淆,这是商标混淆理论在混淆内容上的扩张。
4.1.1 直接混淆
直接混淆是指消费者无法分辨事实上由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其来源发生混淆。直接混淆强调的是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发生混同。这是最传统典型的混淆形式。消费者能否将商品或服务与其提供者正确地联系在一起是传统商标法商标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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