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专门的存款保障制度,对于存款人的保护也只是在《商业银行法》第七章中泛泛提及,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也只是作了类似规定。 由于我国缺乏对存款人利益保护的专门文件,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后的债务清偿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所以一旦出现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存款人便会十分担心,他们所能想到的唯一办法就是尽快取回存款,这时就非常容易产生挤兑风险,国家经济运行势必会受到影响。在我国以往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案例中,并没有出现存款人存款最终全部损失的情况,这是因为政府在其中起到了“救助者”的作用,提供了隐性担保。政府从财政资金中拿出一部分,为商业银行清偿债务。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债权人的损失,但是这种方式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市场规律,甚至是一种行政权力的滥用,最终产生的损失将由政府统一承担。所以,我国要想从根本上保障商业银行市场退出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急需建立一个完善的存款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商业银行退出机制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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