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献综述
1.国外研究现状
2.国内研究现状
二、中间业务概述
(一)中间业务的内涵
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代理客户办理收款、付款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明确中间业务的内涵,是本文开展研究的基础。
对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定义,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中间业务就是我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中定义的中间业务。即在分业经营的原则下,不改变银行表内资产负债的构成,形成非利息收入的业务。而广义的中间业务被定义为,商业银行不需要动用自身资产,也不需要对外拆借资金,只要通过利用银行所固有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和现代通讯技术为广大客户办理各项收付、担保和委托等各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本文采用广义的中间业务作为研究对象,原因在于,广义的中间业务不仅被作为西方先进商业银行盈利的主要业务,也是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盈利模式转型的发展方向。在此需要特别说明一下,有关“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的使用。目前大多数研究学者认为,西方资本主义经济体通用的“表外业务”和我国流行的“中间业务”是同一概念,因为“表外业务”是《巴塞尔协议》中使用的说法,符合国际惯例。而随着《规定》的出台,使得“中间业务”这一说法在国内得到推广。所以,为了与国际金融研究领域的口径保持一致,本文所讨论的 “中间业务”等同于“表外业务”。
(二)中间业务的分类
中间业务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能够被划分为不同的种类。目前,国际上最常见的用来划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种类的依据是银行收入的来源。美国银行业根据收入来源的不同将其中间业务分为了五类:
1.    信托业务,即银行的信托部门通过交易和服务获取收入的业务;
2.    投资银行业务,指银行通过证券承销等交易业务得到收入的业务;
3.    存款账户业务,主要是账户文护服务等经营业务;
4.    手续费类业务,包括自动提款机(ATM)提款手续费、信用卡收费、抵押贷款再融资等在内的各类业务;
5.    其他类收入,指通过各种资产出售收益、数据处理等获取收益的业务。
根据我国人民银行在《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中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能够划分为九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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