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概况

(一)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历程

1。金融危机前的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质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自愿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允许的范围内,直接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早在1968年,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以人民币进行港澳商贸往来贸易结算的提议得到国务院批准。1997年外汇管理局发布《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特定地区的边境企业可以使用人民币在边境贸易中进行支付结算。但当时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使用范围受到种种限制,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规模小,人民币跨境贸易处于初级阶段[1]。

2000年5月签订的《清迈协议》扩大了东盟互换协议的数量与金额,并且中国与周边多国确立了双边互换协议。2004年人民银行发布公告,香港银行试办个人人民币业务。2005年3月,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允许使用人民币的对外直接投资,外管局放松了人民币结算的限制。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范围较上世纪90年代有了进一步的扩展,这为我国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试点启动埋下铺垫。

2。金融危机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启动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美元为主的传统国际货币汇率出现的剧烈震荡,中国作为世界上的贸易大国面临的外贸风险陡然剧增。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推行迫在眉睫,这对稳定中国与邻国贸易往来,减少汇率风险,稳定中国对外贸易起关键作用。

2009年4月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将上海和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列为试行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试点城市。同年7月人民银行、财政部、 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以下简称六部门)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城市正式在对外贸易中使用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该办法表明了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操作模式:即代理行和清算行模式。代理行模式主要用于东盟地区,专门为境外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清算行主要用于港澳去,专门为我国境内企业办理结算服务。

在全球爆发经济危机时,采取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方式,可使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有效规避因为汇率波动而产生的汇率风险。简言之,2009年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是顺应国际大环境下的适时而出,是符合我国国内市场发展需求的。

3。扩大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

2010年6月,国家六部委发布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通知,将试点地区在全国范围内20个省市全面覆盖,同时境外地区全部地区和国家都纳入试点范围。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试点企业扩大到60000多家,所有试点区企业的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往来结算都可以用人民币结算。

2010年10月,新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

2011年初,中央银行正式颁布我国境内企业、机构在非境内直接办理投资业务的管理办法,这是首次在国家层面正式以境外投资形式提出的。这是我国早期对贸易和投资便捷化所作的尝试,是把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深化推进,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重要步骤。同时这些被批准的企业在境外投资业务时投资程序更简洁、有效。

2011年8月,六部委再次发布通知,我国全面推行人民币境内结算,但被允许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的只能是拥有试点资格的企业。

201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增加海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加强海外客户持币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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