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2014年 七年造假图2三位社长任职时间段以及造假期间图

3。3。2财务造假手法揭示

3。3。2。1外部审计监督不力

健全完善的制度和组织是前提条件,应当贯彻落实制度真正在实际中得到有效执行。监督功能是落实这些制度的重要保证,而外部独立审计是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信的监督机制。东芝公司的外部审计监督形同摆设,外部审计人员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能。从2008年开始,东芝的审计合作伙伴是“新日本有限责任监查法人”,长时间未更换审计机构。作为外部审计机构“新日本有限责任监查法人”肯定对东芝财务舞弊有所察觉,但是审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保持公正客观,而选择了纵容其财务造假行为,从图3中可以看出东芝财务造假手段多种。会计师事务所通常由公司私人聘请并直接支付审计费用,是作为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存在,因而使得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主要经济收入而纵容公司财务舞弊行为,事务所的聘请人员机制不够完善。此外,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非法行为没有详细的法律条例,对其违规惩罚力度不够,使得会计师事务所为谋取私利选择纵容其财务舞弊行为。因此外部审计监督不力导致东芝公司舞弊的外部防线崩塌。文献综述

图3东芝财务造假主要手段图

3。3。2。2公司治理机制流于形式

日本的《公司治理原则》规定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聘任两名以及以上外部董事,高级管理层不能由董事会成员兼任,且禁止来自有资本关系或业务关系的公司间的外部独立董事相互委任。东芝的公司由于自身前卫的治理模式被誉为日本优秀公司的模范。东芝公司1998年就制定了执行董事制度,紧接着2000年设置了提名委员会和报酬委员会,2001年设立了监察委员会并引入了外部董事制度。由图4可见,东芝公司到目前为止共有董事16名,其中的8名非执行董事中有4名是外部董事;公司董事会下还设立了董事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且均包含过半数外部成员,委员长均由公司外部委员担任;东芝公司还设立了监察委员会(由2名公司内部和3名公司外部成员组成)来发挥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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