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校大学生婚恋权现有的成果的相关文献
法学教授 刘潇潇发表在河北法学2005年11期的《性权的法理学分析》和欧卫安教授在行政与法2004年08期发表的《论行政法理论的更新——以婚姻登记程序为视角》以及郭晶梅教授在2010年04期的长春教育学院学报发表的《当代大学生婚恋权的法理分析》等,这些文献都是从法学的观点出发,从法律方面分析大学生的婚恋权。法律上,大学生享有结婚的权利,这种主体的自由意志得到了国家的承认,它具有合法性,表现为一种普遍的权利,任何对于它的侵犯都不仅仅是对主体意志的侵犯,也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回映。这一点在我国的法律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但是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会成为社会和法学界争议的焦点,在一切争议没有尘埃落定之前,有的大学改变校规,同意符合条件的在校本科大学生结婚成为新闻。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在校本科大学生游离于《婚姻法》之外,教育主管部门和大学绝对不允许在校本科大学生结婚。还由于在校本科大学生结婚的确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都认为,必须在充分考虑人的全面发展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充分尊重大学的办学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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