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别法⼈人概述
(⼀一)特别法⼈人的内涵 特别法⼈人的内容包括:机关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仔细对《⺠民法总则》中特别法⼈人进⾏行行剖析,以上四类法⼈人涵盖了了私法⼈人、公法⼈人、⾮非营利利性、营利利性。但是由于他们的特殊的性质,很难将他们 归到以前《⺠民法通则》中关于法⼈人制度的分类当中去。尤其是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
⼈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因为这两个法⼈人具有⾮非常⼴广泛的社会基础,所以从其组织、 成⽴立、解散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城镇的合作经济组织更更多地承担 的是发展农村和城镇的经济,赋予他们法⼈人地位可以让他们更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做出更更⼤大的 贡献,也进⼀一步进⾏行行维权活动和保护他们成员的权利利。①
(⼆二)特别法⼈人的起源 特别法⼈人制度是以往《⺠民法通则》中未规定的内容,是《⺠民法总则》的创新制度,但是在⼀一审稿中就采取“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模式和“营利利法⼈人与⾮非营利利法⼈人”模式在学者之 间的争议⾮非常⼤大,最终采取了了“营利利法⼈人与⾮非营利利法⼈人”模式,但未对其他内容作出规定。 并且⼆二审稿中修改的内容对⽐比⼀一审稿⽽而⾔言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大致内容包括: (1) 在法
⼈人的⼀一般规定部分中认可了了农村集体组织的法⼈人地位;(2) 在概念采⽤用上,将原“⾮非营利利性 法⼈人和营利利性法⼈人”修改为“⾮非营利利法⼈人和营利利法⼈人” (3) 在营利利法⼈人部分,完善了了关于权
⼒力力、执⾏行行机构的规定,增加了了设⽴立监督机构的规定;(4) 在⾮非营利利法⼈人部分,完善了了⾮非营 利利法⼈人的定义,增加了了⾮非营利利法⼈人典型的具体类型列列举;在捐助法⼈人类型中补充列列举了了社 会服务机构法⼈人,从⽽而在法律律上明确了了公益性⺠民办医院、⺠民办教育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地位和类型。但对于赋予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的⽀支持度 较⾼高,⼆二审稿仍未对其进⾏行行明确回应。最后在经过第三审稿之后,增加了了特别法⼈人制度, 使法⼈人制度变得更更加地完整,使法条体系更更加地清晰,使《⺠民法总则》的内容更更符合中国 的社会、经济的国情发展。②
(三)特别法⼈人的发展 特别法⼈人在《⺠民法总则》未出台前,虽然学术界对此的讨论⾮非常热烈烈,但都未上升到法律律层⾯面。但《⺠民法总则》出台后特别法⼈人被上升到法律律层⾯面,作为国家的⼀一项制度创 新,与《⺠民法总则》中的营利利法⼈人和⾮非营利利法⼈人形成三⾜足鼎⽴立的现象。特别法⼈人⼀一词在我 国看来是⼀一个创新性的名词,但是在我国邻国⽇日本来说已经不不算创新,⽇日本在很早的时候 就规定了了特别法⼈人制度,虽然规定的内容与我国规定的⼤大相径庭,但是也可以算是特别法⼈人制度的创始国之⼀一,并且⽇日本早在 2000 年年 7 ⽉月,就东京地⽅方政府征收的“特别法⼈人事业税”合法性问题,⽇日本 17 家银⾏行行组成联合诉讼团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①,说 明⽇日本的特别法⼈人的发展体系已经接近于成熟,因此我们学习⽇日本有关特别法⼈人的规定的 同时结合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式,进⼀一步完善特别法⼈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