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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劳动关系的集体谈判制度困境于思考(5)
三.主要西方发达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
在大多数西方国家,除非劳动者个人拥有企业急需但劳动力市场又十分短缺的特殊技能,否则,他们更倾向于与其他劳动者联合起来共同确立就业条件和待遇,以防止雇主提供不利于自己的劳动条件。于是,一些工人团体或工会便开始与雇主或雇主群体就工会会员的就业条件和待遇进行谈判和协商,这种行动被称之为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作为一项有近二百年历史、并有效推行至今的成熟制度,在化解劳资冲突,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日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国际劳工组织《促进集体谈判公约》第2条将集体谈判定义为:集体谈判是适用于一名雇主、一些雇主或一个或数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为另一方,双方就以下目的所进行的所有谈判:确定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调整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调整雇主组织与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由于政治、经济、法律、文化背景不同,各个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都有各自的特点,以下将对西方主要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1.美国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经济最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集体谈判在美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国作为市场经济模式的代表,其集体谈判制度不可避免地带有这种经济模式的某些特征。
(1)拥有深厚的法律基础
19世纪末,美国的一些州相继制定了承认并保护集体谈判制度的法律。1935年颁布的《国家劳动关系法》标志着美国联邦在法律上对集体谈判制度的承认。该法规定了工会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及其要件。此后,美国相继颁布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案,这些法律法案将集体谈判制度纳入国家法律的保护之下。
(二)谈判主体结构分散
从工会一方来看,美国工会是自由的工会,工会组织程度不高,结构分散而复杂。从类型上来看,分为行业工会、产业工会和总体工会;从组织形式上看又有地方工会、全国工会及劳联——产联。
从雇主一方来看,美国没有中央级别的雇主组织,雇主仅是产业与地方一级组织团体,它们在谈判中所起作用不大,劳动关系问题一般都由企业自行处理。
(三)谈判形式独特
在美国的集体谈判中,由于劳资双方组织结构都比较分散,导致其谈判形式与其他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明显不同。一般来说,主要采用单一工会与单一雇主进行谈判的方式。
(四)谈判的议题及内容由法律规定
在集体谈判方面,美国有着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集体谈判的基本议题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劳动关系法》规定:资方与工会务必就分配比例、工资、劳动时间和就业条件进行协商。
(五)集体合同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在美国,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与国家的法律相一致。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合同,否则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2.英国 作为工业革命的发源地和世界上最早开展工会运动的国家,英国的劳动关系制度独具特色。早在19世纪中期,集体谈判制度就开始被劳资双方积极运用。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英国的集体谈判制度也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1)企业级别的集体谈判居于主导地位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地方性的集体谈判出现了。一方面越来越多的雇主开始从全国性的集体谈判中退出,另一方面政府十分支持分散化的谈判方式,由此,企业级别的集体谈判逐步取代全国性的谈判而居于主导地位,工资和劳动条件主要在企业级别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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