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谈判主要在企业内部进行
  有别于欧美各国主要以产业或行业的全国性或地方性的劳资集体谈判的方式,日本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主要在企业内部进行,即在企业工会和该企业资方之间进行。
  (2)“春斗”
  “春斗”,即集体春季工资谈判。自1956年起,日本团体交涉就在春天进行,并形成为制度。春季谈判的主要内容是工资的涨幅,也包括劳资双方共同关心的其他问题。
  (3)谈判内容涉及面相当广泛
  由于日本《工会法》没有明确规定集体谈判的内容范围,因此,日本集体谈判的内容涉及面相当广泛。企业工会代表工人同企业主就工人的切身利益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进行谈判,凡是影响到工人劳动条件、工种和工作场所的变化,都可列为集体谈判的内容。
  (4)劳资合作
  工会除了享有集体谈判权之外,许多企业尤其是大公司,还存在着广泛的、没有立法强制规定的劳资合作协商制度。劳资双方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交换信息和意见,从而加深双方的理解和交流。
  (5)罢工的情况罕见
  由于日本劳资双方在谈判中的广泛合作,劳动市场上的争议很少出现,即使发生罢工,持续时间也很短。其争议的处理程序与其他国家类似,斡旋失败后进入调解与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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