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
诸有举户老小癃残无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
诸还受民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
诸土广民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莳。役有土居者,依法封授。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
诸民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
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
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
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显而易见,该法令共有15点内容。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分析归纳,可以提炼出以下几点:
第一,露田的相关内容。北魏朝廷规定,年满15岁以上的男子,可以获得40亩的露田,而妇女所获露田数量为20亩,是男子的一半。具有耕牛的家庭还能获得30亩,但是上限规定是4头耕牛以内。法令同样规定,所获田产不能买卖转让,在年老或者死亡后必须归还朝廷。若牛没有了,那所获得的30亩田也要归还。
第二,麻田的相关内容。麻田的相关规定与露田有相似之处,两者都规定所获麻田在人丁年老或者死亡后归还朝廷,区别在于而数量上,男子可以获得10亩,妇女同样是男子的一半即5亩。
第三,桑田的相关内容。桑田的相关规定与露田有很大的出入,男子可以获得20亩桑田,并且桑田可以作为家庭产业,属于个人所有,可以世代相传,也可以进行买卖转让,桑田不需要归还朝廷。
第四,公田的相关内容。这项规定与贵族和官僚相关,贵族官僚获得土地需要依据其拥有的耕牛数和奴婢数来决定的,而地方官员则是依据其官职级别来获得公田土地。而公田是不能买卖转让的,它就像官印一样,在离职时由继任者继续使用。
第五,土地没收的相关内容。除了上述我们提到的露田、麻田、公田要按规定归还朝廷以外,法令还规定,但凡是处于流放、没有后代的情况下,其所有土地都要全部归朝廷所有。
(二)均田制的性质
孝文帝所颁布的均田法令开中国土地制度的先河,内容详细丰富,对不同种类的田地都作了具体的安排规定,包括上述法令中提到的露田、麻田、桑田和公田。除了桑田是个人私有土地外,其余三种土地都是归朝廷所有。
关于露田,有学者认为,没有栽树的田就是露田。法令中对露田的相关规定十分清晰,必须根据农民的年龄或生死进行归还。露田归朝廷所有,私人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农民耕种露田,须依法向朝廷缴纳土地租金。该法令中也制定了相应的租金数额,若是夫妇二人,则要交帛布一匹,两石粟米。
麻田情形与露田相似,同样属于朝廷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使用期间同样要向朝廷缴纳土地租金。公田是属于特殊类型,它是给予任职官员的,官员也只有使用权,同时这个使用权与其任期相匹配,到期后就不再具有使用权。